[問題] 醫藥列舉扣除單據疑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幸福)時間12年前 (2014/05/29 22:45),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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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藥費的列舉扣除有些疑問想請問: 就醫收據有些已呈現在系統中,有些則無, 爬文後知道僅要將沒有列出的寄出去即可, 但從收據看,同一家診所就醫金額應為$400, 但系統只列出$100, 像這種情況要怎麼寄收據? 將$400的收據全數寄出?還是扣除系統金額後寄出$300的收據? 另外,如果有收據分別以正本及副本申請醫療理賠, 由於沒有正本收據了,因此無法得知金額也無法提供單據(系統也沒有列出), 但知道理賠的金額,請問這種情況要怎麼處理呢? 是下列的處理方式嗎? →實際發生金額不算入這筆(也不知道金額), 然後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填入"可扣除金額"? 如果不扣除理賠金額,國稅局會查到嗎? 或是我需要另外列出清單讓審查人員知道明細? 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48.2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x/M.1401374741.A.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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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400的收據全數寄出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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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列舉。所以當初理賠<實際醫療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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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不足額理賠,請保險公司對未理賠的金額開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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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列舉證明文件在6/13前送至國稅局即可,應該來得及。
05/30 13:57, 4F

05/30 19:06, , 5F
感謝回答,謝謝!^^
05/30 19:06, 5F
文章代碼(AID): #1JXqWLao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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