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滿額贈品是否要列所得?
各位前輩好
想請教百貨公司常常以全館消費滿額贈品方式吸引顧客購買
之前遇到的獎項都<$1,001不用考慮所得稅問題
但若是高額的滿額贈(如:全館累積消費滿$100,000送價值$10,000實體贈品)
或是可累贈(全館累積消費滿$2,000送價值$200實體贈品,可能累送至超過$1,001)
這些情況是否要當作無償贈送而列其他所得?
還是可以視為隨貨附贈(銷貨折讓)處理呢?
全館累積滿若改為「單筆消費滿」才送贈品,有影響嗎?
希望有高手可以提供答案或相關法條/函令借參考
(網路上查其他百貨零售的案例DM,有些說要列所得、有些說不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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