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舊制售屋 財產交易所得核實計算
請問賣房後符合舊制售屋條件,
問題一:售屋後在做財產交易所得核實計算時,是要以買屋的實價登錄為基準(登錄價格
較低),還是以合約書載明的房+地的價格(較高)為準做計算呢?
問題二,如「售屋」時沒有區分房地價格,那計算「售屋」時的房地比,可以用「買屋」
時的房地比帶入計算嗎?還是只能用「售屋」時的房屋現值與地價去核算房地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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