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8/13 13:50),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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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基本上寫得已經夠清楚, 但近來我們公司有一個案例,有些疑問: 國外A公司透過國外B部落客,在一些網站平台上刊登廣告資訊及聯絡連結 (該網站平台,台灣也能看到,且A公司鎖定的客群之一就是台灣人,刊登的資訊有中文版) 如果有使用者透過此連結進行連絡,該A公司要支付佣金給B部落客, 而我們公司的角色就是A與B之間的中繼連絡者。 每個月會結算佣金金額,付款給B部落客,但付款會交由我們公司代付, 付款後,我們公司再連同付款金額與匯款手續費向A公司請款,最後A公司在付款給我們。 這個過程,我們公司沒有賺取任何的差額利潤,純粹代付。 請問上述,國外B部落客的所得,是否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也就是說,我們公司在代付款的時候,是否需要扣繳20%的稅金? 然而,針對此筆費用,我們向A公司請款的金額是否要開立發票另加5%營業稅? 以上誠心請教,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57.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71067411.A.FE0.html

08/13 23:51, , 1F
非親非故,你們公司不賺利潤卻幫人家轉錢? 很難令人相信..
08/13 23:51, 1F

08/15 07:20, , 2F
我有案例跟你的類似的,代收代付是有開發票的,但我的B是
08/15 07:20, 2F

08/15 07:20, , 3F
子公司不是個人,所以扣繳的部分不知道。可以打去問國稅
08/15 07:20, 3F

08/15 07:20, , 4F
局比較快
08/15 07:20, 4F
文章代碼(AID): #1NhhKJ_W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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