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賃所得核定,被要求補稅
請教各位稅務達人
我家有一房出租,每年依法申報所得額135萬
但105年度的所得稅核定,卻另外多出一筆約2700元的所得
這筆不論是算補充保費差額,還是任何數字都兜不攏
打算下週去電國稅局查詢,但想先來請教各位達人,讓我心裡有個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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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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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 12:36,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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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 12:36, 1F
明細只有增列一項:
租賃 所得人身分證號 出租物件地址 2700元 備註H(租賃所得)
跟租金收入是分開列的,另外租金收入那項不是列出租物件地址,而是承租公司名稱
明天上班時間再打電話去國稅局問
※ 編輯: FerrariSpA (175.182.3.35), 01/21/2018 13: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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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 23:22,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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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1:23,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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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兩位專業大神,確實是押金設算利息Orz,等事情處理完再詳述細節,謝謝
※ 編輯: FerrariSpA (101.138.90.245), 01/23/2018 08:03:58
押金設算利息,如已於收到押金時,在銀行設定定存,
被要求補稅時,可主張「押金設算利息」已包含在「銀行利息」之中,避免一稅兩課。
惟須留意,定存應留存紀錄,保存存單存續期間與存摺明細,避免被國稅局駁回。
供大家參考,謝謝
※ 編輯: FerrariSpA (27.242.203.116), 01/26/2018 10:43:35
※ 編輯: FerrariSpA (27.242.203.116), 01/26/2018 1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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