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賃所得核定,被要求補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Enzo)時間8年前 (2018/01/21 11:28), 8年前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3人參與, 8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稅務達人 我家有一房出租,每年依法申報所得額135萬 但105年度的所得稅核定,卻另外多出一筆約2700元的所得 這筆不論是算補充保費差額,還是任何數字都兜不攏 打算下週去電國稅局查詢,但想先來請教各位達人,讓我心裡有個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3.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16505281.A.CB2.html

01/21 12:36, 8年前 , 1F
補繳單不是會列明細?你給的資料不足,無解。直接問比較快
01/21 12:36, 1F
明細只有增列一項: 租賃 所得人身分證號 出租物件地址 2700元 備註H(租賃所得) 跟租金收入是分開列的,另外租金收入那項不是列出租物件地址,而是承租公司名稱 明天上班時間再打電話去國稅局問 ※ 編輯: FerrariSpA (175.182.3.35), 01/21/2018 13:55:45

01/21 23:22, 8年前 , 2F
押金設算利息?
01/21 23:22, 2F

01/22 21:23, 8年前 , 3F
很像是 押金利息 ,利率1.2%
01/22 21:23, 3F
感謝樓上兩位專業大神,確實是押金設算利息Orz,等事情處理完再詳述細節,謝謝 ※ 編輯: FerrariSpA (101.138.90.245), 01/23/2018 08:03:58 押金設算利息,如已於收到押金時,在銀行設定定存, 被要求補稅時,可主張「押金設算利息」已包含在「銀行利息」之中,避免一稅兩課。 惟須留意,定存應留存紀錄,保存存單存續期間與存摺明細,避免被國稅局駁回。 供大家參考,謝謝 ※ 編輯: FerrariSpA (27.242.203.116), 01/26/2018 10:43:35 ※ 編輯: FerrariSpA (27.242.203.116), 01/26/2018 10:44:19
文章代碼(AID): #1QP0Z1oo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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