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核定書補稅
最近去國税局申請102、103年度所得核定書,發現核定稅額扣除當年度己自行繳納金額,
各需補稅約三千元左右。主要是有漏報利息收入、被剔除健保費(要保、被保險人沒有在
同一申報戶)。
但國稅局都沒寄發補稅單給我,是否可以繼續保持不動就好?102年度追稅期五年是到今
年底,那明年初是不是就安全了。
因為原本想補申報102、103年度健保支出,但因為計算後仍然要再補上原核定稅額的補稅
,實際上不划算。沒想到核定書就已經是要補稅,但都沒通知去補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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