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綜所稅被剔除扶養 能否從標準改列舉已刪文
我知道報稅的時候選定標準扣除額的話,
一經核定是不能變更為列舉的。
但我的情況是,報扶養6個人,其中3人被剃除,
當時報6個人時,因為列舉和標準繳稅的金額是相同的
所以我直接選標準,
(因為報6個人扣了很多基本生活費)
如果當時只報被留下的那3個,是用列舉比較划算(因為有很多醫療費用),
請問這種情況的話,現在收到補稅單還能去更改為列舉嗎?
有人有經驗或知道相關規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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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8xji6 (117.56.109.54), 01/10/2019 14: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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