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稅上的做法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創新)時間6年前 (2020/04/23 16:2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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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 “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 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 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 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情境假設如下 若是某筆補提退休金帳列108年(實際支付109年)的金額是1,000萬 108年度帳上其餘的退休金(不含該補提者)是500萬 108年的退休金限額是600萬 108年退休金合計1,500萬 (1,000萬+500萬) 這樣該筆舊制補提的退休金在108年度稅上要減列, 然後在109年度的稅上增列,並不受到109年度15%退休金限額的限制。 那我想請問一下 若是108年的退休金限額是600萬 可以在108年度認列500萬+1,000萬=1,500萬的退休金,然後帳上減列900萬 這樣子就符合108年稅法限額600萬 等到109年年度時候,在帳上增列900萬的退休金 上述的做法是國稅局可以接受的嗎? 條文上寫的是”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所以有點困惑到底是強制性的規定還是...... 煩請先進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00.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87630486.A.862.html

04/24 00:10, 6年前 , 1F
文章代碼(AID): #1UeL6MX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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