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準/列舉扣除額
大家好,
去年夫妻分開申報,
今年我和太太合併申報並扶養一人。
以下問題詢問:
1.受扶養者若沒有列舉扣除的項目,是不是也不行再算進來標準扣除額?(也就是只有我
和太太)
2.我們三人全部的列舉扣除額項目要超過24萬,才需要列舉?
3.計算捐贈的限額,是我們「三人」綜合所得總額*0.2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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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rriey (223.138.150.112 臺灣), 03/05/2022 1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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