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欠錢以土地代償是否要贈與稅已刪文
對方因獲不當得利被我提告,最後經法院調解成立,
對方因無現金,要以部份土地替代返還給我;
也有法院調解筆錄。請問這種情況需要申報贈與稅嗎?
註1:我有問過地政和國稅局都認為這樣應不涉及贈與。
但我以調解移轉去申報土增稅時,稅務局卻認為視同贈與,
要在土增稅繳款書上加蓋”另有贈與稅”之戳記。
還要我去國稅局申請免贈與稅證明(這應該只能由對方申請吧?),
增加我去地政辦登記的困擾。
註2:對方是沒有往來之繼母及同父異母之弟
(稅務局認為是二等親所以涉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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