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所得稅退稅問題
剛剛檢視今年的報稅資料
發現實際上是選擇列舉扣除額 但只有4萬多
如果是適用標準扣除額12萬還比較有利
查一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只有規定說如果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核定後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但對於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 經核定後可否變更適用標準扣除額則沒有規定
那還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變更適用標準扣除額以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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