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賣家發貨前已先收貨款 國稅局:應先開發票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3年前 (2022/09/29 08:1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網路賣家發貨前已先收貨款 國稅局:應先開發票 2022-09-28 15:50 聯合報/ 記者 賴昭穎/台北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aGmn9l 財稅官員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 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稅官員說,受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 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 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 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已 於電視購物節目、購物網站頁面公開揭示上開規定,雖於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費者無理由 退回,仍應依規定於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交 付買受人,但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載明於發貨單內,以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 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 官員說明,如果營業人是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電子發票 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並 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 關訊息,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之後如發生退貨,經買賣雙方合意,由 營業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官員舉例說,甲商號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自行建置網站銷售服飾並於網站頁面揭示消 費者享有7日的鑑賞期,111年9月5日接獲乙君訂購洋裝一件3000元訂單,乙君於當日使用 信用卡支付並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甲商號雖於同年月20日才出貨,但應於9月5日 依消費者提供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並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64700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1.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64410545.A.964.html
文章代碼(AID): #1ZDEEnba (tax)
文章代碼(AID): #1ZDEEnba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