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賣房產所得年度認定 三方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3/06/02 09: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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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產所得年度認定 三方式 2023-06-01 23:07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DAgzqd 房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已 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 資料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給買受人B公司,在 2021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2022年1月10日才將該不動產交付給 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2021年度的營利事業所 得額。 但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 行調查的案件時,除依法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可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高雄國稅局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 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日所屬年度為 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 官員表示,公司會計基礎是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 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的簽約日、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的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 而遭受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先前曾有營利事業在出售不動產時,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 為不同年度的情形,因此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 度來列報相關損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20694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28.1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85669616.A.7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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