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開錯發票未重開 兩原則判罰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3/10/05 10: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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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錯發票未重開 兩原則判罰 2023-10-04 23:1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3eeXGL 營業人發票金額開錯、且因此產生漏稅問題時,要留意了。聯合報系資料照 營業人發票金額開錯、且因此產生漏稅問題時,要留意了。財政部近日發布新解釋令,當 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未作廢重開,導致短開銷售額時,可能涉及營業稅法多 項罰則,這種情況下,將依據兩大原則來判定處罰方式。 財政部官員解釋,營業人發票金額開立錯誤,沒有將發票作廢重開,依規定應就營業稅法 第48條規定處罰,罰則為銷售額的1%,最低1,500元,最高1.5萬元,可按次處罰。 https://reurl.cc/x66azb 發票金額開錯未作廢重開可能處罰 除了前述「行為罰」,若因此涉及短開銷售額,而有漏稅問題時,將涉及到營業稅法其餘 有關漏稅罰的罰則,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來說明,這種情況下行為罰、漏稅罰、或特別規定 的適用順序孰先孰後。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有兩大原則。首先,當前述的行為罰,同時涉及漏稅罰,也就是營業 稅法第51條中「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規定(可罰五倍以下、得停止營業),則應擇一從重 處罰。 其次,若前述行為罰是涉及到營業稅法52條的特別規定,是在法定申報期前被查獲的話, 則是以52條特別規定罰則為準,也就是五倍以下罰鍰、不得超過100萬元。 財政部表示,過去並未針對48條行為罰、51條漏稅罰、52條特別規定之間的適用關係明確 規定,實務多用51條、52條來罰,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令,讓徵納雙方得以依循。 舉例而言,甲營業人今年5月13日短開銷售額、未作廢重開,國稅局在9月20日查獲5至6月 期短開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同時涉及48條、51條罰則,由於是在申報期後才查獲,依規定 是以51條來處罰。 乙營業人今年6月1日短開銷售額、未作廢重開,國稅局今年6月26日查獲,但5至6月期營 業稅申報期限為7月15日,在申報前查獲,就應以特別規定52條來裁罰。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一時不察而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48486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8.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96471552.A.B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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