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賣配偶贈與房地 留意稅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4/01/18 11: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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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配偶贈與房地 留意稅事 2024-01-18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G4K40x 不動產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配偶若於房地合一稅2016年上路後取得,申報時,該如何 計算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國稅局表示,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 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至於成本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 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此外,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說,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 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 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包括第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 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國稅局舉例說明,例如王小姐於2023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2022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 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2018年5月間以新台幣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 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述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2018年5月至2023 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71697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42.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05547331.A.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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