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贈子女公設用地 報稅有眉角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4/01/31 11: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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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子女公設用地 報稅有眉角 2024-01-31 01:05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77Kpvb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 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父母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是否應 該繳納贈與稅?國稅局表示,按照現行規定,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適用, 因此仍須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 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 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 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國稅局說,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 第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第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 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第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 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今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二筆土地,公告土地現 值均為新台幣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 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 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 國稅局指出,因此,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 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贈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漏繳稅金。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74405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4.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06670636.A.E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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