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捐贈政治獻金「申報列舉扣除額」國稅局提醒:九情況不適用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3月前 (2024/06/06 20: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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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政治獻金「申報列舉扣除額」國稅局提醒:九情況不適用 2024-06-06 18:37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gGE7M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應注意九種情況不得適用。新台幣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應注意九種情況不得適用。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若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 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而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 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不併入《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 治獻金,共有九種情形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首先,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第二,捐贈人的身分不符規定,例如捐贈人為同 一種選舉擬參選人;第三,屬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之捐贈;第四,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不符 規定。第五,捐贈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1萬元的匿名捐贈。 第六,每年捐贈總額超過限額;第七,不符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返還或繳庫;第八,對未 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擬參選人收受捐贈後死亡,不 在此限);最後,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立法委員候選人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1%。 國稅局提醒,因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總統、副總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眾若於不同年度對 擬參選人捐贈,應分別於捐贈所屬年度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01489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3.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17675709.A.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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