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周前 (2024/11/05 10: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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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2024-11-05 00:1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2j2k2O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企業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條件。 聯合報系資料 照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企業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條件,當營利事業逾期 繳稅,但尚未達到加徵滯納金規定(即逾期繳稅兩天內),可視為如期申報,仍可適用盈 虧互抵。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就可將 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 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https://reurl.cc/2j2kpX 營利事業申請盈虧互抵注意事項 而何謂「如期申報」,實務認定上常出現爭議,稽徵機關認為「報繳合一」原則下,如期 申報應包含自行繳納結算稅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原本規定下,營利事業需在法定 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才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新發布函釋放寬規定,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目前為每逾三日按滯 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可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如期申報」要件。 林巨峯提到,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例中,認為稽徵機關將已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 納認定為「未如期申報」是種限縮解釋,將不利納稅人適用盈虧互抵,最終判決納稅人勝 訴。 然而此次財政部解釋,仍將超過法定期限三日以上才繳稅案件,視為不符合「如期申報」 ,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這部分營利事業要多加留意。 根據國稅局過去經驗,適用盈虧互抵各項要件中,除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 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 才能適用,過去曾有企業只有申報年度有如期,過去虧損年度逾期報繳稅,那就不符合要 件,將無法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 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3747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8.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30774377.A.A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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