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獨資合夥商家漏稅 雙重處罰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周前 (2024/11/13 11: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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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商家漏稅 雙重處罰 2024-11-13 00:05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DlNAD6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依規定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依規定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而是 列為獨資資本主、合夥人的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如出現短漏報所得,除個人 綜所稅需補稅、處罰外,另也要依營所稅率及裁罰倍數計算金額加以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2018年起,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 ,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此時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其營 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所稅申報, 如出現短漏報所得額,除了個人綜所稅應補稅及處罰外,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 定處罰。 舉例來說,甲獨資商號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後經國稅 局查獲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該商號資本主除因綜所稅漏報營利所得100萬元,遭到補稅及 處罰外,該商號雖無需補繳應納營所稅,但仍應就國稅局核定短漏報的所得額100萬元, 按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20%計算出金額20萬元,處二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商號在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正確申報計算所得額,若因疏失而有短 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 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5577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7.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31467366.A.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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