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仲介收外匯收入 留意稅事
仲介收外匯收入 留意稅事
2025-01-10 00:1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銷售勞務(例如居間仲介料源)給國外公司收到外匯收入,
若勞務使用地在台灣,就不符合零稅率適用條件,仍須按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繳納
5%營業稅。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符合零稅率的勞務包括「與外銷有關的勞務」及「
在國內提供但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就是勞務提供地在台灣,但最終使用地在國外。若勞
務使用地仍在台灣,收到國外公司支付外匯收入,不屬於零稅率範疇,必須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協助乙公司向國外A公司進口塑膠原料,並從A公司獲得外匯佣金收入,
雖然這筆收入來自國外,但由於這項服務主要是協助乙公司進口塑膠原料,勞務使用地在
台灣,不符合零稅率條件,甲公司仍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國
稅局提醒營業人,仔細檢視勞務性質及使用地,避免誤判稅率導致申報錯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48033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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