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適用租稅協定退稅 申請期限延至十年
適用租稅協定退稅 申請期限延至十年
2025-01-14 00:2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3)日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將他國居住者申請適用所得稅
協定及退還溢扣繳稅款的申請期限由原本的五年延長至十年。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邱奕銜解釋,依現行規定,若他國居住者在取得我國來源所得
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則可在稅款繳納後五年內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退還溢繳
稅款。
財政部此次修正將期限延長為十年,不僅有利於納稅人,也符合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
規定,讓納稅人有更多時間處理。
草案中也設有過渡條款,邱奕銜解釋,未來,當修正草案生效後,若案件五年期限尚未到
期,申請期限將延長至十年;然而,對於已超過五年案件,則無法適用延長至十年的新規
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48762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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