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平台處理贊助款 課稅兩樣態
平台處理贊助款 課稅兩樣態
2025-01-21 01:0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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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隨數位內容產業的快速發展,愈來愈多人透過平台支持創作者,平台處理粉絲贊助款時,
應留意營業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主要有兩種樣態,第一是代收代付性質,第二是
直接對粉絲銷售商品或服務。
近期有企業向國稅局詢問,數位平台讓創作者上架作品,同時粉絲可透過平台贊助創作者
,像Firstory、方格子(vocus)等。類似商業模式對數位平台而言,在營業稅方面有哪
些關注重點?
業者指出,近年平台通常會在粉絲贊助款中抽取佣金,例如抽取10%佣金,剩餘款項再匯
給創作者,也就是若粉絲捐贈100元,平台扣除10元佣金後,創作者實際拿到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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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台處理粉絲贊助款稅務比較
國稅局解釋,目前業界針對粉絲贊助款,主要有兩種型態。首先,是屬於代收代付性質。
也就是說,平台扮演的角色只是幫創作者代收贊助款,而創作者會給予平台佣金,這時候
,平台對應的是創作者,只需要針對佣金部分開立發票,並註明這筆收入為「佣金收入」
。
這種代收轉付的模式,像前述型態,代收、轉付之間有差價(即平台收取佣金),就需要
針對佣金部分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另一種型態,平台是屬於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給粉絲,粉絲等於是買受人,這種情況下
,創作者可能視為平台旗下的員工,粉絲贊助款交給平台,平台依規定要開立全額統一發
票,支付創作者薪資可能涉及扣繳問題,不過實際上仍要看個案狀況而定。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來取得金錢,就屬於銷售勞務,在銷售
勞務、貨物時,應依據開立發票時限表辦理。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轉付款
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可直接將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
免列入銷售額;平台代收贊助款、收取佣金,則應以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50353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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