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進口車再出口退稅 兩要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天前 (2025/01/23 11: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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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再出口退稅 兩要件 2025-01-23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p9AMWe 進口車在全年的銷售表現中,雙B與現代汽車都較前一年成長。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昨(22)日發布解釋令,說明已納貨物稅的進口車輛,隨後又運銷國外,此時要申 請退稅有兩大要件,首先是進口後「未經使用」,其次要備妥「應備文件」。 財政部表示,2017年就曾發布解釋令說明相關作法,但當時在退稅請求權、未經使用定義 、應備文件方面,規定都有模糊空間,引起爭議,因此財政部重新審視法規,昨日發布新 解釋令。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表示,《貨物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的貨物稅納稅人為收貨人、貨 物持有人等;而已納貨物稅的進口車輛,如果未經使用就再運銷國外,除法律另有規定, 否則可申請退還貨物稅,退稅請求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過去並未規定退稅請求權人是誰,外界常有誤解,以為車輛輸出人(通常為車商)轉嫁貨 物稅負擔,就自動成為退稅請求權人,但實際上納稅人(通常是原車主)才是退稅請求人 ,此次解釋令說明,車商必須取得相關文件,才可申請退稅。 過去,車商只要準備買賣合約、統一發票收執聯、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等文件即可;新令 發布後,必須準備納稅人所出具的行使退稅請求權委任書、證明代理權文件、進口完稅證 明正本,並載明出口報單號碼,可向海關申請退稅。 另一個關鍵在於「未經使用」定義,財政部在解釋令中定義,以進口車輛有無「完成新領 牌照登記」為判斷標準,但也保留空間,車商可提出事實證明,已領牌車輛未經使用,海 關也可依具體狀況認定車輛已經使用。 財政部表示,新令發布後,尚未核定案件仍可適用舊規定來辦理退稅,但如果是在新令發 布後才申請,就必須按照新規定來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50879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3.1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37604578.A.A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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