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稅唸學堂/兒女搶著申報扶養老媽媽 國稅局靠4件事判斷「他」才是主要照顧者
稅稅唸學堂/兒女搶著申報扶養老媽媽 國稅局靠4件事判斷「他」才是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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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今年裁定的訴願案,因為小梅主張母親只與外勞同住,同住不能作為主要照顧者的判
定依據,國稅局得另外找證據。示意圖。 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205字
2025/02/20 12:05:32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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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各自申報扶養母親何媽媽(化名),互不相讓,無法協議。國稅局判給兒子,女兒
小梅(化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小梅指出,母親只與外勞同住,付外勞的錢來自母親
的積蓄,而自己有母親的扶養切結書、還預付母親住院費用。雖是如此,北區國稅局最終
依法院、政府、醫院資料判給兒子扶養。
這是個特別而平常的案例,說特別,指的是國稅局的判別方法;說平常,隨著人口老化,
預見類似案子未來不會太少。
國稅局抽絲剝繭 找出主要照顧者
在判定父、母歸誰申報扶養,國稅局先看跟誰同住,認定同住的人負主要照顧責任。這個
今年裁定的訴願案,因為小梅主張母親只與外勞同住,同住不能作為主要照顧者的判定依
據,國稅局得另外找證據。
最終國稅局提出四項依據,包括一、兒子是何媽媽的輔助人;二、何媽媽手術及相關治療
同意書是兒子簽的三、外勞由內孫(兒子的兒子)聘僱;四、何媽媽身心障礙鑑定資料所
載的監護人是兒媳婦(兒子的配偶)。
國稅局從地院、醫院、勞動部、市政府等收集資料,認定兒子一家是主要照顧者。
哥哥的收入自家用都不夠 小梅這麼說
申請復查的納稅義務人是小梅的老公,由女婿申報扶養直親尊親屬岳母。女婿和女兒同在
一個申報戶,在民法上,出嫁的女兒和兒子同屬第一扶養義務順位。
申報扶養何媽媽的節稅利益有多大?小梅這邊申報了母親免稅額13.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
扣除額20萬元、列舉扣除醫藥費4萬多元。合計扣除額37萬多元。
小梅這邊沒有申報12萬元的長照特扣額。依規定,要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但外勞由兒子那頭聘僱,小梅這邊拿不出許可函影本。
小梅拿出母親的切結書,何媽媽切結自己由女兒扶養。小梅並提出幾項復查理由: 一、
十年前父親往生後,母親只有與外勞同住,從未與哥哥一家同住。二、哥哥的收入不足以
支應自己的債務及一家生活開銷,收入可以查看扣繳憑單。母親未受哥哥一家扶養。三、
104年哥哥一家強行將母親名下房產過戶及存款領空,讓母親無任何財源。所有外勞費用
實則由「母親店面」出租收入支付。四、母親住院費用由她老公預付,但哥哥拿走收據正
本。五、母親的採買需求都是她辦的。
小梅強調,母親會給她切結書,是不高興哥哥一家未善盡扶養責任,立書同時有見證人。
國稅局找政府、機關的資料判定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北區國稅局也不會自己跳下去調查和裁定,而是找其他政府機關的
判定。
第一個先找法院資料,發現地方法院在104年宣告哥哥是何媽媽的輔助人。因為哥哥是獨
子,與何媽媽同住,法院當時認為哥哥當輔助人最符合何媽媽的利益。而法院的裁定也顯
示何媽媽的重大決定需要輔助人協助,這稀釋了何媽媽切結書的重要性。
接下來,針對小梅的舉證進行查核。包括,何媽媽在醫院的手術及相關治療同意書是兒子
簽的字。何媽媽的外籍看護是內孫聘僱的,雇主負法定支付工資責任。以及何媽媽身心障
礙鑑定資料上的監護人是兒媳婦。
北區國稅局由上述四項法院、醫院、政府機關查得的資料,判定何媽媽的扶養親屬各項扣
免額歸兒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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