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出售舊制房屋 所得稅三種算法
新聞中的法律/出售舊制房屋 所得稅三種算法
2025-03-30 23:49 經濟日報/ 王瑞鴻
房市議題近年備受討論,許多納稅義務人對於出售不動產該如何計算及申報所得稅,仍存
有疑義,加上財政部先前公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新增
高價房屋「單價」門檻, 同時調升設算獲利率3個百分點至20%,另針對一般房屋,全台
也有多數行政區調高設算標準。
財政部公布的計算規定,主要是針對去年出售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在今年5月申報綜所
稅時,就應該依規定來申報。
納稅人出售不動產,究竟適不適用財政部所公布的財交所得規定?第一步應先確認不動產
取得時點,若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原則上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以房地實際成交價
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再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課稅,必須在所有權
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若個人出售不動產屬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則應適用舊
制,即依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如果判斷為屬於舊制不動產出售,原則上應按實際售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
所計算出的所得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但個人由於不像法人須保存帳簿憑證及帳載資料
,因此當個人無法提供相關原始成本資料時,就需要按財政部所頒定計算標準來計算財交
所得。
因此,針對個人出售舊制房屋,可歸納出三種所得計算方式。第一種,可提供實際成交金
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採核實認定。不過若買賣合約未單獨載明房屋價格時,以房地交易
損益乘以房屋占房地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
第二,若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尤其是2012年8月實施實價登錄前取得的房地最為常見
),且房地出售總價達財政部「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之各地
區標準者(也就是達到豪宅標準),則以房地出售總價乘以房屋占房地現值比率,再乘以
獲利率標準(113年度為20%),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
第三,同樣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但房地出售總價未達上述「一定金額門檻」(也就是
非豪宅),一般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所得計算標準(參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
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之各地區標準),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
出售不動產涉及稅目甚廣,且稅務議題相對複雜,如納稅義務人針對所得計算存有疑義者
,個人在出售房地時應先判斷該房地適用舊制或房地合一稅新制。如去年有出售適用舊制
房地的個人,應特別注意財政部新發布的規範,並留意是否能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是否
達到豪宅門檻等判斷要點,以避免因錯誤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調查補稅。(本文由勤業眾信
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稅務團隊會計師王瑞鴻口述,記者胡順惠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64231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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