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建商賣房 留意所得年度
建商賣房 留意所得年度
2025-07-30 01:2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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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自行興建不動產時,應特別注意交易完成的時間點
,正確判定所得應屬於哪一個課稅年度,若誤判認列時點,除可能面臨補稅與裁罰,還可
能因此喪失日後可適用的虧損扣抵權益,影響整體稅務規劃。
依據現行規定,建設公司無論是自行銷售或委託他人銷售其興建的不動產,在判定所得歸
屬年度時,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過戶給買受人前,已實際交付者,
則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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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者都無法查明,則應由稽徵機關根據買賣契約或其他可得資料進行認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有些企業誤將收尾款或者開立統一發票年度作為申報依據,這種作法容
易產生短漏報風險。
像是轄內某建設公司於2023年出售一筆不動產,當年即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應於同
年度申報,但該公司誤認至2024年收齊尾款並開立發票後,才需認列收入,導致2023年結
算申報漏報所得200萬元。
雖然該公司2023年度原已由會計師簽證申報虧損3,000萬元,但國稅局查明後發現,該漏
報金額已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虧損金額(2,800萬元)比率逾5%,不符合財政部函釋中
「情節輕微」的標準,因此不予承認該虧損金額,不得於後續年度適用《所得稅法》的盈
虧互抵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即便整體申報結果仍為
虧損,亦須依法處以裁罰,同時,若該短漏報對虧損扣抵有實質影響,將可能喪失未來可
用的稅負節省機會,對企業長期規劃構成不利影響。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處分不動產等重大資產時,應由專業會計或內部財會人員審慎確
認交易完成的法律時點,確保申報所得年度與實際交易時點相符,特別是不動產交易金額
通常較大,若任意延後認列或憑誤解操作,不僅可能導致罰鍰,還可能使企業未來幾年無
法使用原本可用的虧損金額,得不償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0475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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