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台商投資大陸 留意兩岸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3周前 (2025/09/22 08: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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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台商投資大陸 留意兩岸稅制 2025-09-22 00:30 經濟日報/ 王瑞鴻 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與商務部今年聯合發布新的稅務優惠政策,針對境外投資人將 分配到的盈餘再投資於大陸境內企業,除了原本「遞延課稅」措施外,又新增「稅額抵免 」優惠,等於是「雙重減稅」,積極吸引資金留在大陸。 不過,當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時,情況就複雜許多,若同時考量台灣已經上路的 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操作不慎,可能會發生同一筆盈餘被兩岸稅法重複課稅。政 策設計初衷是鼓勵再投資,但實際效果卻必須仔細評估,否則容易高估減稅利益。 境外投資人若要享有遞延課稅需滿足三條件,一是資金須來自中國大陸公司實際分配的股 息或紅利,二是再投資方式必須是增資、新設公司或向非關聯企業收購股權,三是資金須 直接劃轉到新投資標的,三條件缺一不可。 至於今年新增的稅額抵免,又加上兩項新限制,還需要投資標的企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 產業目錄」中的產業,同時投資期間須落在2025年1月至2028年12月,且持有至少五年。 也就是說,投資人只有同時符合五個要件,才可以在大陸享有遞延課稅、稅額抵免雙重優 惠。 台商布局大陸市場時,經常不是直接投資,而是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例如BVI或開曼等地 設立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去持有中國大陸子公司。 舉例來說,BVI公司收到大陸子公司分配的100元盈餘,並將這100元再投入大陸子公司, 按政策規定,本來應繳的10元大陸預提稅可暫時免繳,還能享有10元的抵免額,看起來就 像是拿到兩份優惠。 然而根據台灣CFC制度,BVI公司雖設在境外,但仍會被認定是台灣母公司的受控外國企業 ,台灣母公司必須即時針對這100元盈餘認列營所稅20元,換句話說,當大陸的稅延後繳 納時,台灣的稅卻已經先落袋,等於提前繳了一筆。 最關鍵問題在於時間。政策規定,如果在五年內BVI公司收回投資,並把這筆錢分回台灣 母公司,那麼之前遞延繳納的大陸預提稅補上之後,台灣公司還可以申請退還相應的稅, 雖然過程有先繳後退,但最終不至於發生重複課稅。 可是一旦超過五年,情況就有所不同,若BVI公司在第六年才收回投資,台灣公司便無法 再申請退還先前認列的營所稅,等於大陸和台灣兩邊都繳稅,結果反而比沒有優惠還吃虧 ,在實務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 除了稅負計算,還有合規程序上的要求。台商如果要進行這類再投資,仍需依規定向投審 司申報,值得注意的是,大陸盈餘再投資並不會被計入台灣的對陸投資累計金額,因此在 總額度上不會造成額外壓力,這一點算是政策上的配套考量。 另一方面,若台商持有的大陸公司剛好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目錄中的產業,那麼將來退出或 轉讓股權時,新投資人也可適用這些稅務優惠,不只是原始投資人受惠,接手買方也能延 續優惠效果。 在台商家族企業案例中,股權傳承往往同時涉及台灣與大陸兩地稅法,一旦錯估規劃,可 能會導致重複繳稅或財富流失。尤其當下一代接手時,若只看到大陸端減稅政策,卻忽略 台灣CFC規範,容易在幾年後出現難以挽回的稅務負擔。(本文由勤業眾信家族辦公室服 務負責人王瑞鴻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198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5.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58502162.A.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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