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外商降低扣繳稅率 三方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4小時前 (2025/12/15 10: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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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外商降低扣繳稅率 三方式 2025-12-15 01:01 經濟日報/ 徐瑩瑩 外商在台灣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依規定,台灣方面給付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 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不過實際上,營利事業有三條路可降低扣繳率,減少在台繳納稅 款。 首先,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其次,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報酬適用15% ;第三,以所得來源認定原則規定,核實計算所得額。 這三種方式,都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或認定,此外適用條件與效果都有一些差異,外國營 利事業如想申請,應特別留意並綜合評估。 以適用條件而言,如要適用租稅協定,外國營利事業應取得與台灣有簽署所得稅協定國家 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且應載明該外商就「所得稅」為當地之稅務居民,且如外商擬申請 多年度適用,則所有年度都應有居住者證明。 另外,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主體要件是三條路中最為簡便,僅規定須為總機構 在台灣境外的營利事業,不論該外商在台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但對於客體 要件卻較為嚴格,僅限四種類型服務且須「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實務上,不乏有申請案件以成本加成收取服務報酬,被稽徵機關質疑是否符合「成本費用 分攤計算困難」;也有稽徵機關鑑於現今資訊系統發達,而要求外商詳細說明服務報酬「 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情形。 第三,若要採核實認定,這類型案件審理,稽徵機關對於實際成本費用範圍與憑證都會確 認,反觀外國營利事業,出於機密或提示文件困難考量而多有不願,因此這類申請案審理 期間通常較長,申請難度也較高。 目前稽徵機關有接受外國營利事業未提示實際資料,而按服務項目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 率核定案例,適當緩解徵納雙方分歧,後續發展值得留意。 此外這類申請案還可配合所得來源認定原則第10點第三項規定,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主張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所得額將再乘以境 內利潤貢獻度,得出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計稅。 實務上,合約內容可能複雜多元,例如外商取得勞務報酬可能包含服務報酬與績效獎金, 兩者均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與所得來源認定原則第15點規定,但僅服務報酬 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因此服務報酬與績效獎金比重高低,將影響課稅所得額。 由於一份合約僅能申請一種優惠扣繳稅率,因此外國營利事業在評估採行何種方式時應整 體評估;如遇核准期間屆期或合約續簽,外國營利事業也得重新檢視擬採行方式。 建議外商應綜合評估申請效益及所需成本,採取對自身最有利方式,在取得稽徵機關核准 前,給付人於給付時仍應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待取得適用核准後,另案申請退還溢繳 稅款。 此外財政部近年考量法令整體一致性,陸續修訂上述三種方式的退還扣繳稅款期間,原則 上均延長為十年,惟因相關法令修訂時點不一,於修正生效時原已逾五年時效者,即不適 用修正後規定。如有過往合約可申請適用,務必確認期限。(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 徐瑩瑩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0270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3.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5765978.A.C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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