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盈餘投資享優稅 列管三年
盈餘投資享優稅 列管三年
2026-06-16 01:3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pse.is/97kdrk
企業利用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可享有租稅優惠,不過若列報實質投資減除後,在三
年列管期間內,將相關資產轉售、出租、轉借或變更用途,不再供自行生產及營業使用,
將喪失原有租稅優惠,除須補稅外還要加計利息。
《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若將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自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且達一定金額(100萬元以上),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依規定,相關資產須持
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若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次日起三年內,將
這些資產轉借、出租等,導致不再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就須補繳原本已減除或退還稅
款。
實務上不少企業誤以為,只要完成投資並取得租稅優惠,後續即可自由處分相關資產,但
這項租稅優惠目的在於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長期生產及營運,而非僅為取得租稅利益後立
即處分資產。
依規定,除特定企業併購情形外,相關資產在三年內都應持續供企業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若因公司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而將資產移轉給存續公司、新設公司
或收購公司,且移轉後仍持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則不在補稅範圍內。
舉例來說,A公司申報2022年未分配盈餘時,列報500萬元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相關支出為
2023年間購置並投入生產使用的機器設備。不過該公司2025年便將設備出售,未符合持續
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利息計算期間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次日起
算,至實際繳納稅款當日止,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若適用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除應留意投資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外,也應持續追蹤後續資產使用情形及持有期間,避免因
提前出售、出租或變更用途,而面臨補稅及加計利息。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6803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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