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租過還申報土增稅10%優稅!稅務局清查追稅中
出租過還申報土增稅10%優稅!稅務局清查追稅中
2026-06-17 10:5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即時報導
https://pse.is/97yk7j
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也屬出租行為,不符適用自用
住宅優惠稅率條件。本報系資料庫
民眾出售房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其
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不得出租」。屏東稅務局提醒,從今年6月1日至7月31日辦理清
查作業,若查獲原核准適用自住稅率的土地實際有出租情形,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
地增值稅,民眾不可掉以輕心。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申請按10%的優惠
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包括俗稱的「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優惠。不過,除了須符合
自住住宅相關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定期間內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等規定。
其中,「一生一次」優惠規定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一生一屋」優惠則
要求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出租認定範圍不僅限一般租賃
,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也屬出租行為,同樣不符適
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
稅務局指出,由於租賃資料建檔及勾稽作業存在時間差,因此每年都會針對以前年度已核
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進行後續清查。若發現申報時未據實揭露
出租情形,導致不當適用10%優惠稅率,將依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
並補徵稅款。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差距甚大,一旦遭查獲不符資
格,補稅金額可能相當可觀。民眾出售房地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各項適用條件,並於申
報時誠實填報相關資料,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事後遭補稅,增加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145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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