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向股東借款 利息列報有上限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小時前 (2026/07/01 11: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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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東借款 利息列報有上限 2026-07-01 01:5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pse.is/99z5h2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少中小企業因營運資金需求,除了向銀行貸款,也可能向股東、負責人、親友等非金融 機構借款。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並支付利息,若超過 財政部每年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超過部分將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台北國稅局表示,每年度適用的最高利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參酌市場利率擬訂後,報請財 政部核定。 https://pse.is/99z5lb 國稅局指出,所謂非金融業借款,常見情形包括向公司股東、負責人、關係企業或親友借 款,這些都不同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因此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利息支出須符合相 關規定,不能自行約定過高利率後,再全數列為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4年度因營運需要,向小明(化名)借款500萬元,並約定按年利率 20%支付利息,全年共列報利息支出100萬元。 不過,財政部該年度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的最高利率標準為月息1.3%,即年息15.6%,因 此可認列的利息約為78萬元,超過的22萬元利息,不得列報費用。 經國稅局查核後,甲公司超額列報的22萬元利息遭剔除,補徵營所稅4.4萬元。 國稅局提醒,即使企業與出借人雙方確實依約支付利息,也不代表可全數作為稅務上的費 用認列,仍須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上限。 財政部每年會公布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去年底公布的115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 最高標準,如向金融業借款利息,則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息,原則 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利率最高不可超過月息1.3%,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國稅局表示,之所以訂定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主要是避免企業透過約定過高利率,提高利 息支出以降低課稅所得,因此向非金融業借款時,除應保留借款契約及資金往來相關證明 外,也應留意借款利率是否超過財政部核定標準。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因營運需求向個人或其他非金融業借款,在申報營所稅前,應先 確認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以免因超額列報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此外,出借款項的公司,列報收入時也應留意規定。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資金借給股東 或任何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 所屬年度1月1日臺銀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來說,乙公司借給同業短期融通資金,雙方約定年息1%,顯然偏低,應依規定核定 調增利息收入。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9871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8.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82875315.A.7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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