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未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員山鄉李小姐問:未辦結算申報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
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
,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須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
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權益,欲採
列舉扣除的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009/08/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90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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