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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請問一個有關所得稅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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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就我所知的部分回答好了.. [quote]. 股票、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關於這個問題,.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個人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 停止課徵所得稅,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 得自所得額中申報減除。.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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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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