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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請問一個有關所得稅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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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nanhsu (無聊的上班族)時間21年前 (2004/10/04 20: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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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證券交易所得都是適用第四條之一的規定,全部免稅。. 至於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的規定目前暫時停止適用。. 為什麼修法時不拿掉呢?可能是等以後證券交易所得復徵的話還可以用到吧。.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6.245.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plab時間21年前 (2004/10/03 19: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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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就我所知的部分回答好了.. [quote]. 股票、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關於這個問題,.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個人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 停止課徵所得稅,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 得自所得額中申報減除。. 但是
(還有13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oyuki (無所謂了)時間21年前 (2004/10/03 17: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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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
(還有9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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