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一個有關所得稅法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無所謂了)時間21年前 (2004/10/03 17: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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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 得額中減除。 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 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想請教的是: 這兩條是否有衝突之處? 若依據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項中所述,個人持有記名股票一年後出售所獲取之所得,有一 半要繳稅,另一半免稅。 繳稅的那一部分,是否與第四條之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有格格不入之處? 謝謝 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01.30 ※ 編輯: Hoyuki 來自: 203.67.101.30 (10/03 17:59)
文章代碼(AID): #11NyVfLg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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