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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想請問營業稅的小疑問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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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條只是暫不課徵而已喔 不是不課徵. 36條的目的最主要在於稽徵經濟. 而限在依4章第一節計算的營業人. 其實主要理由有兩點. 1.營業人若要繳稅 其繳的稅一方面是代外國人繳的銷項稅額 另一方面也是自己進項. 等於是一徵一抵. 2.加值型的追補作用(所以限在第四章第一節--此種才是加值型). 簡單
(還有52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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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學藝不精,非常感謝orz. 不過如果要解釋這個的話,營業稅的本質是消費稅。. 課稅的對象是最終的財貨勞務的消費者。. 所以如果拿來當作經營本業之用的話,是商品成本的一部份,. 而不是而不是最終消費,所以會這樣規定。. 如果是非供本業之用,也就是營業人實質上是扮演了最終的消費者。. 自然是被設定成
(還有16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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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直接這樣寫的法條耶。. 可以告訴我這說法是哪裡出來的嗎?. 營業稅法第二條三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所以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是納稅義務人是沒問題的。. 就學理上來說:. 供營業使用的話,可以當作進項稅額扣
(還有31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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