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營業稅的小疑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肥滋滋女王繼位!!)時間19年前 (2006/11/22 23: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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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推 hippotsai:營業稅法36條.. 這條是常被忽略的一個條文 (考試會考) 11/19 22:27 : 小弟學藝不精,非常感謝orz : 不過如果要解釋這個的話,營業稅的本質是消費稅。 : 課稅的對象是最終的財貨勞務的消費者。 : 所以如果拿來當作經營本業之用的話,是商品成本的一部份, : 而不是而不是最終消費,所以會這樣規定。 : 如果是非供本業之用,也就是營業人實質上是扮演了最終的消費者。 : 自然是被設定成課稅對象。 : 這點和前文所誤述及的稅額相減扣抵法,雖然做法不同, : 卻是相同的核心觀念。 : 至於何謂最終消費,請翻閱經濟學課本有關GDP的章節。 36條只是暫不課徵而已喔 不是不課徵 36條的目的最主要在於稽徵經濟 而限在依4章第一節計算的營業人 其實主要理由有兩點 1.營業人若要繳稅 其繳的稅一方面是代外國人繳的銷項稅額 另一方面也是自己進項 等於是一徵一抵 2.加值型的追補作用(所以限在第四章第一節--此種才是加值型) 簡單來說就是 修法前 進口貨物或勞務 都暫緩課徵 依靠追補作用(所以才限在專供經營"應稅"貨物 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也就是既然你是依4章第一節計算的營業人 進口時課不課徵就不重要了 因為可以利用追補作用追回來 因此暫不課徵以達稽徵經濟 修法後 進口勞務仍繼續依賴追補作用 進口貨物直接課徵(41ii刪除) 36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 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 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 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 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41條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 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修正前41條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 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於進 口時免徵營業稅。 前項營業人,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轉供其營業以外使用時,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稅 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7.24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61.216.97.247 (11/2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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