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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附負擔之贈與 (遺贈稅法施細 19 條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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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7→)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rens88 (Arens)時間17年前 (2008/08/25 16: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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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形稅捐債務的納稅義務人並未因民事契約而改變. 仍然是受贈人負擔土增稅及契稅. 只是繳納此稅捐債務的資金來自贈與人=>已視為贈與. 若無法扣除此稅捐債務,形同此「無償承擔債務」之行為被計算了兩次. 況且二、三種情形下,受贈人所得相同. 愚見以為第二種情形贈與淨額應同為850萬. --.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8/08/22 17: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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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懶果然是不行的, 我本來想舉例對照,. 後來想說打混兩行帶過, 沒想到被 A 兄抓包 :p. 先舉一個例子:. 1. 父親以現金 1,000 萬購買公告現值 600 萬的土地贈與兒子,. 2. 父親贈兒子現金 1,000 萬, 兒子以之購買公告現值 600 萬的土地.. 這兩種情形父親贈與出去的財
(還有910個字)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8/08/22 14: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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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 財政部錯誤的解釋函是造成稅收減少的兇手, 以下就是一個例子。. 附負擔之贈與, 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扣除 (遺贈稅法 21 條)。. 本條所稱「由受贈人負擔」, 不論是法定或約定的負擔, 應該是指確實是由. 受贈人負擔給付的部分才符合本條的扣除要件, 如果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由. 受
(還有122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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