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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判決] 防堵過世前購買公設地 "節省/規避"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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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兄每次都能看到小弟文章裡沒想到的問題 :). 這個問題詳細的討論可以參考這篇的 3.1: #139cIgZ6. 簡單而言, 問題的根源是: 遺產跌價損失的風險由誰負擔較合理.. 現制: 稅款繳清前不得處分遺產, 遺產跌價損失經過實物抵繳機制轉由國家承受;. (也因此, 以遺產以外之實物抵繳,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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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誠如 Arens88 兄所說, 這個個案很有可能是因為購買價格太誇張,. 一般公設地能賣到公告現值 20% 就算高了, 本案將近 50%,. 而且擺明了就是要用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所以才會被國稅局否認其稅法上的法律效果.. (如果國稅局針對購地資金進一步查核, 或許會查到 "有趣" 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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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 681 號.. 判決有點長, 有興趣的鄉民請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事實經過大略是:. 被繼承人死亡前四個月用 450 萬現金購買公告現值九百多萬的公設地,. (除了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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