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防堵過世前購買公設地 "節省/規避" 遺產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8/09/11 12:49),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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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 681 號. 判決有點長, 有興趣的鄉民請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事實經過大略是: 被繼承人死亡前四個月用 450 萬現金購買公告現值九百多萬的公設地, (除了把應稅遺產變換為免稅遺產, 還可以用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並且辦好移轉登記; 國稅局認為這個交易明顯是為了規避遺產稅, 以實質課稅原則否認這個民事關係在稅法上的法律效果, 亦即: 核定遺產裡有 450 萬的現金, 而非九百多百的公設地. 法院判決支持國稅局的核定, 主要理由是從都市計畫法 50-1 對 公設地免稅的立法目的出發: "惟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鑑於土地如 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施留地,不僅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受 有土地使用目的之限制,復因同法第50條又將原定政府機關 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期限予以修正刪除,故為維護土地所 有權人之權益,都市計畫法除提高徵收補償地價外,另增訂 第50條之1加強稅捐優惠,以彌補土地所有權人因長期保留 所遭受之損失。" 法院判決理由這句話滿有趣的: "避稅行為本質為脫法行為,稅法本身為強行法即有不容規避性。" 原告如果上訴, 根據小弟的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判決的可能性比廢棄大. 如果真是如此, 那麼, 生前購買公設地這種遺產稅規畫方式就被防堵住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1

09/12 01:49, , 1F
但是 要看生前多久前買吧? 總不會終生都不能買道路地節稅吧
09/12 01:49, 1F

09/12 11:23, , 2F
900萬的公設地應該賣不到450萬吧,這樣還有臉打行政訴訟
09/12 11:23, 2F

09/12 11:24, , 3F
此交易應該是要把現金洗掉,最後剩2萬多,太明顯了
09/12 11:24, 3F
文章代碼(AID): #18oADa1G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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