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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報稅(重購自用住宅,捐款,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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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7-2.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 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 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 失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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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一個問題,我想再描述清楚一點以請教大家:. 去年5月份時賣出舊屋(我跟妹妹名下的財產),得530萬,跟妹妹平分,. 獲265萬,但契約書上僅有簽約日期,無註明房屋登記移轉日期,在電子系統上. 該如何填寫呢?. 另外,於去年7月自己購買房屋533萬,應該有符合今年度重購自用住宅申請,. 但我試用
(還有4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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