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報稅(重購自用住宅,捐款,醫療)

看板tax (稅板)作者 (ㄚ彌佗佛)時間14年前 (2012/05/28 23:51),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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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ngv (我要幸福)》之銘言: : 針對第一個問題,我想再描述清楚一點以請教大家: : 去年5月份時賣出舊屋(我跟妹妹名下的財產),得530萬,跟妹妹平分, : 獲265萬,但契約書上僅有簽約日期,無註明房屋登記移轉日期,在電子系統上 : 該如何填寫呢? : 另外,於去年7月自己購買房屋533萬,應該有符合今年度重購自用住宅申請, : 但我試用電子系統試算,申請重購住宅前後,要繳交的稅額沒有差異, : 也就是說沒有因此而少繳稅,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呢? : 還有,因妹妹去年所得少,無須繳稅,但是若是我申報重購住宅,妹妹所得會因此 : 而要繳稅嗎? : 今天打電話去國稅局問,真的都CALL不進去耶, : 有點急,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 ※ 引述《tingv (我要幸福)》之銘言: : : 我這幾天報稅遇到以下問題, : : 可是到處的國稅局、稽徵所電話常忙線中,都很難打進去, : : 所以上來請教達人們: : : 1.我去年度有售出又再購買房屋,想以重購自用住宅節稅, : : 但是我忘了我是何時售出房屋的,電子申報系統需要填入這個資料, : : 我可以填簽約的日期嗎? : : 2.我已電子系統申報重購自用住宅,可以申報前與申報後要繳的稅都一樣耶, : : 是我過程有問題,還是有這個可能性? : : 3.我有撫養母親,但是電子系統沒法讓我選擇媽媽姓名去做醫療費用申報? : : 4.撫養的親屬捐款可以申報費用嗎? : : 謝謝大家~ 所得稅法17-2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 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 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 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重購跟財損只能抵"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 你看你申報完收執聯計算明細應有一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那就是你因賣出之財產交易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倘你重購金額大於前售金額 也只能扣抵那部分 同年度買進賣出 就會造成應納稅額未變 而誤以為未有扣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3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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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位民眾幫她申報完 他又跑來說 他損失為什麼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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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同年買進新屋賣出舊屋 但實際上因賣出舊屋的稅額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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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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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申報重購住宅也沒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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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申報重購 或者 財損 不然還是會被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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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mvx-YW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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