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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海外所得問題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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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 我問過國稅局 也爬過板上的文. 也用了自然人憑證試算了一下 但越看越不清楚. 也搞得我越來越複雜 想說來問一下各位. 本人我在海外工作. 一年會回台一次 每年在台時間不超過90天. 台灣境內並無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 只有海外薪資收入. 根據爬文和看了國稅局的網頁. 670萬才會觸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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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原po. 感謝兩位大大的指教. 我今天在一次的查詢了國稅局和銀行相關網站. 最後有以下總結 希望大家看看對不對. 海外薪資所得 需要納入‘基本稅額’計算. 但是不用納入 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綜合所得薪資認定為. 中華民國境內以及大陸地區所得到的薪資. 其他 美 日 韓 等其他國家的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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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前輩大家好,. 想請教海外所得的問題. 目前就是每個月會有一家海外公司 (非大陸或香港) 固定匯稿費給我. (完成品不會在台灣/大陸/香港使用). 粗估一年大概一百萬台幣上下. 這樣我若要使用平時的自然人憑證電腦報稅. 應該怎麼處理呢?是否要另備文件給國稅局?. 因為是今年才開始自立門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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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想請教假設今年度海外股票未實現獲利700萬台幣. 是否可以為了取得今年度的免稅額度750萬內. 而執行賣出再買回的動作呢?. 我的理解是讓未實現利益實現. 這樣可以讓700萬的獲利算在今年. 而新買進的成本也可以重新計算. 假設明年又獲利750萬,至少已經有700萬可以記在今年. 不知
(還有7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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