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如何執行薪資所得扣繳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只是代號)時間22年前 (2002/10/02 18: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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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維惇、葉劉順裕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員工(含長、短期及臨時聘雇人員)薪資所得時,有關薪資所得之 定義,及扣繳實務上所應注意之事項,謹擇要分析說明如后: 壹、薪資所得之定義: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聘雇職工之薪資及 執行業務者聘雇職工之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為薪資所得。薪資所得以在職務上或 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其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 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之免稅項目,不在此限。 差旅費中之交通費及宿費,如屬現金給與而非檢據報銷者,則屬對員工之補貼款性質 而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之一種。 差旅費中之膳雜費: 1. 國內出差膳雜費:未超過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者,免視為出差人員之所得,超過部 分屬出差人員之薪資所得。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 a. 未超過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者,免視為出差人員之 所得,超過部分屬出差人員之薪資所得。 b. 但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者,宿費核實認列,免視為出差人員之 所得;膳雜費部分未超過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五 成者,免視為出差人員之所得,超過部分屬出差人員之薪資所得。 3.大陸地區出差膳宿雜費:未超過公務人員大陸地區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 準者,免視為出差人員之所得,超過部分屬出差人員之薪資所得。 三、加班費:加班時數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超過部分為薪資所得。 貳、薪資所得之分類:薪資所得分固定與非固定薪資所得兩類。 固定薪資所得指:無論盈虧均須按月給付者,為固定薪資所得。月薪分次發放者,仍 為固定薪資所得,應按月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款。 非固定薪資所得指:並非每月固定發放者,為非固定薪資所得。如獎金、紅利、津貼 、補助費及兼職人員之薪資等。 參、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公司、合作社、合夥、獨資等 事業組織之負責人暨執行業務者,給付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扣繳所得稅款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肆、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一、給付薪資所得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1.固定薪資所得與非固定薪資所得併同發給者,可選擇:a. 依每月給付總額於給付 時,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之扶養親屬人數、薪資所得級距, 個別適用之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b. 或按給付總額扣取 10% 所得稅款,c. 或固定 薪資所得按上述方式擇一扣繳稅款、非固定薪資所得按 6% 扣繳稅款 2.固定薪資所得與非固定薪資所得分別發給者:a. 固定薪資所得依每月給付總額於 給付時,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之扶養親屬人數、薪資所得級 距,個別適用之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或按給付總額扣取 10% 所得稅款,b. 非固定 薪資所得按 6% 扣繳稅款。 3.上述扣繳稅款,應於次月 10 日前合併向公庫繳納,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將上一 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給付之薪資所得(含固定及非固定),按所得人 各別彙總填具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與各所得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足 2 千元,免予扣繳,惟仍需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全年度對同一所得人給付薪資 所得總額未逾1 千元者,並免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二、給付薪資所得對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1.每次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扣取 20% 所得稅款(無論固定或非固定),給付日起算十 日內(1)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2)並填具外國人專用之扣繳憑單向轄區國稅局分局 或稽徵所申報(即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均至遲需於給付後十日內完成)。 2.薪資所得對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無(1)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足 2 千元,免 予扣繳,及(2)全年度對同一所得人給付同類所得未逾 1 千元,免予列單向稽徵機 關申報等兩項之適用。 三、給付薪資所得對象為大陸地區人士者: 1. 每次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扣取 10% 所得稅款(無論固定或非固定),於次月 10 日 前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將上一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給付之薪資所得(含固定及非固定),按所得人各別彙總填具大陸地區人士專 用之扣繳憑單,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 薪資所得對象為大陸地區人士者,同無(1)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足 2 千元,免予 扣繳,及(2)全年度對同一所得人給付同類所得未逾 1 千元,免予列單向稽徵機關 申報等兩項之適用。 伍、上述係就實務上較易孳生疏忽之處,特列舉說明,尚難一一盡述,日常中若遇有 扣繳之法令或實務疑慮,宜隨時洽詢各稅捐稽徵機關服務中心,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員 ,即可避免因疏忽而違反扣繳義務情事之發生。 (作者葉維惇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劉順裕是資深經理 ) 【2002/10/0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109
文章代碼(AID): #zciafPz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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