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抵繳遺贈稅 退稅以變現後價款計算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民眾以實物抵繳遺贈稅款,抵繳完畢之後,若是日
後稅款有所更正,納稅人反而可以領回溢繳退稅,此時稅款的計算,應該以實物變現
後的價款來計算,而不是以先前國稅局核定的抵繳金額,計算退稅款。
台北市的陳先生繼承哥哥遺產,其中含有士林電機的股票27萬股。陳先生申請以這些
股票抵繳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後,股票總價約為1,500萬元。陳先生將這些股票抵
稅之後,差不多也就抵完了應納遺產稅額。
不料事後陳先生發現,哥哥還有一筆扣除額,可以從遺產稅中減除,因此向國稅局申
請更正遺產稅額。
這麼一來,遺產稅大大減少,當初陳先生拿士林電機股票抵繳,依照國稅局最初核定
的價值,陳先生應該可拿回60萬元的溢繳稅額。
不過國稅局表示,這些股票已經處理掉了,賣得的價錢只有700多萬元。陳先生若要
拿回退稅款,應該依照股票日後變賣的價錢,重新核算退稅金額。如此一來,陳先生
只能拿回30萬元的退稅款。
陳先生不服,認為當初國稅局已經核定過股票價值,現在要退稅,應該還是要依照當
時核定的抵繳價值,怎可重新依照變賣過後的股票價格計算。陳先生還要求,國稅局
退回稅款時,應該加計利息。
國稅局依據的法令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條文規定,民眾以實物
抵繳應納稅額,若是實物價值超過應納稅額,應該等到政府賣掉實物後所得的價款,
按比例計算應退稅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是同意國稅局的說法。法官指出,以實物抵繳,抵繳價格若是超
出應納稅款,那麼超出的部分已經不算稅款範圍之內,自然不能以當初計算遺產稅的
價值為準,應該要重新核算,也就是以抵繳物品變賣後的價格計算退稅款項。
至於利息部分,法官認為,納稅人是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並非繳納現金,因此也沒有
利息損失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6524號判決維持台北市國稅局原處分。
【2002/12/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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