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加盟關係結束後,更換招牌繼續經營行不行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法喬斯加盟筆記)時間12年前 (2014/04/02 10:48), 12年前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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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說明:原本加盟外帶飲料店或餐飲店,加盟關係結束後(可能是因為契約期間屆滿、 終止等),原加盟店(加盟者)可不可以把店名改掉、商標換掉(例如清玉變青玉、拉亞 變拉拉、鯊魚咬土司變成海豚咬土司 XD),然後繼續經營? 我最近還蠻常被問到類似問題,剛剛上很久沒上的 LAW 板,又看到這個問題,加上上個 月寫的「加盟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的文章被反應寫得太難,乾脆寫成這篇白話實用版。 如果有這樣疑問的加盟店(加盟者),拜託,請先做一件事情,就是:先去把當初加盟契 約找出來,看有無競業禁止條款或保密條款! 至於怎樣的條文算是競業禁止條款?現在加盟契約通常都是寫成: 「乙方(加盟店)在契約終止後_____年內,不得開設或投資雷同及競業的營業內容之營 業店及指導第三者經營雷同之營業店。」 「本契約存續期間及本契約消滅後_____年內,乙方及其受僱人員非經甲方(加盟業主) 書面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用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指導他人經營相同之業務。」 如果有的話,就必須進一步看條款內容規定如何,通常法院認為一個有效成立的加盟競業 禁止條款,要符合下述三項要件: 「一、加盟業主需有依競業禁止條款保護之利益存在;二、加盟店因職務知悉上開正當利 益;三、限制加盟店繼續經營類似營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 合理之範疇。」 根據最近我碰到的情況,一般而言,前二個要件都有符合。至於第三個要件,就必須看具 體條款是怎麼規定。根據我之前所接觸與看過的案例,如果競業禁止期間寫個五年以上, 通常法院就會認為這項條款無效(法院所持理由目前無一定標準);如果競業禁止區域沒 有寫或是對方律師或顧問主張及於全台或全球,通常也會被宣告此條款無效。總之,加盟 契約的競業禁止義務在何種期間、何種地區範圍始為有效,需要依據個案具體審酌判斷。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成立,接下來則是根據個案判斷加盟店的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 背信性」。如果加盟店在加盟關係結束後,馬上更換招牌、店名等,而繼續沿用原烘焙設 備與技術,真的被告上法院,我個人認為這樣的情況,很有可能有「顯著背信性」而違反 競業禁止條款。 至於本文一開始提到的保密條款,其實一般加盟店很容易忽略加盟關係結束後可能因為保 密條款而不能開相同的店。特別是如果加盟業主(加盟總部)有值得保護之特殊知識及營 業祕密,他通常都會寫成保密條款,並規定保密義務與責任的期間為加盟關係結束後___ 年失效。 網誌好讀版:http://franchisesir.blogspot.tw/2014/04/blog-post_7519.html -- 法喬斯加盟筆記:加盟不是你想的那樣 http://franchisesir.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65.71.2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oberich/M.1396406930.A.F5F.html ※ 編輯: franchisesir (106.65.71.27), 04/02/2014 10:49:30 ※ 編輯: franchisesir (106.65.71.27), 04/02/2014 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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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加盟合約 有甚麼基本條款
04/02 12:46, 1F

04/02 16:31, , 2F
條款太多,樓上比較想知道?
04/02 16:31, 2F

04/02 21:20, , 3F
掛別人的名字繼續經營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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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EtgIzV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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