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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berich ]
討論串[問題] 存證信函
共 9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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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篇在官司方面說的沒錯,競業禁止條款要成立不容易. 至於營業秘密或者背信等. 我個人認為是要看產業. 我如果能舉證我為了這份客戶名單花了多少錢,. 例如總共做了多少廣告之類的我想求償不是沒機會. 當然你要說真的告上去,勝訴機率不高,機會成本也不見得劃算. 其實版友講的就是這種東西. 當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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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業禁止在法律上是有嚴格的規定. 原PO的案子來看. 離踩到法律的線還非常遙遠. 請問前面發文的回文的人. 有簽過有效的禁業禁止條款?. 有拿過合理補償?. 我有,拿過將近7位數的補償金. 原公司要求離職三年內不得到對手公司上班...... 所謂的營業秘密機密. 造成損害等等. 在法庭上都是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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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不太對,. 刑法342,要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你還在公司沒有離職,那才符合背信罪要件. 離職後是用競業條款去審查的,這兩個流程不一樣喔. 至於競業條款的審查,用簡單的評判標準就是看月薪,. 一個月沒有幾十萬月薪,沒有簽約金,審查不太可能會過的. 台灣的法令,算是蠻保護勞工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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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ntlwind:拿著客戶資料去聯絡.這已經不叫作競業禁止了.應該是適用 06/04 12:24→ gentlwind: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06/04 12:25→ Shaq32:樓上別誤導 看你12205就知道你不了解 06/04 12:44→ Shaq32:http://0rz.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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