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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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mo (hi)時間13年前 (2013/06/07 16: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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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篇在官司方面說的沒錯,競業禁止條款要成立不容易. 至於營業秘密或者背信等. 我個人認為是要看產業. 我如果能舉證我為了這份客戶名單花了多少錢,. 例如總共做了多少廣告之類的我想求償不是沒機會. 當然你要說真的告上去,勝訴機率不高,機會成本也不見得劃算. 其實版友講的就是這種東西. 當上了法庭
(還有199個字)

推噓4(4推 0噓 20→)留言2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boutmmm (中等男人!?)時間13年前 (2013/06/06 12: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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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業禁止在法律上是有嚴格的規定. 原PO的案子來看. 離踩到法律的線還非常遙遠. 請問前面發文的回文的人. 有簽過有效的禁業禁止條款?. 有拿過合理補償?. 我有,拿過將近7位數的補償金. 原公司要求離職三年內不得到對手公司上班...... 所謂的營業秘密機密. 造成損害等等. 在法庭上都是要舉證.
(還有480個字)

推噓6(6推 0噓 12→)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onjack (好冷)時間13年前 (2013/06/05 09: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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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不太對,. 刑法342,要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你還在公司沒有離職,那才符合背信罪要件. 離職後是用競業條款去審查的,這兩個流程不一樣喔. 至於競業條款的審查,用簡單的評判標準就是看月薪,. 一個月沒有幾十萬月薪,沒有簽約金,審查不太可能會過的. 台灣的法令,算是蠻保護勞工的一個
(還有145個字)

推噓8(8推 0噓 24→)留言3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sen (要美滿的完成每一件事情)時間13年前 (2013/06/04 20: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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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ntlwind:拿著客戶資料去聯絡.這已經不叫作競業禁止了.應該是適用 06/04 12:24→ gentlwind: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06/04 12:25→ Shaq32:樓上別誤導 看你12205就知道你不了解 06/04 12:44→ Shaq32:http://0rz.tw
(還有604個字)

推噓-1(0推 1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nshackle (on the top of old smoky)時間13年前 (2013/06/04 18: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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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可能有背信罪的問題外,客戶名單屬於營業秘密,還有妨礙工商秘密罪問題。. 原公司已對你手下留情,請切記,勿帶來自己麻煩。.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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