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存證信函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中等男人!?)時間13年前 (2013/06/06 12:50), 編輯推噓4(4020)
留言24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9 (看更多)
禁業禁止在法律上是有嚴格的規定 原PO的案子來看 離踩到法律的線還非常遙遠 請問前面發文的回文的人 有簽過有效的禁業禁止條款? 有拿過合理補償? 我有,拿過將近7位數的補償金 原公司要求離職三年內不得到對手公司上班..... 所謂的營業秘密機密 造成損害等等 在法庭上都是要舉證 至於所謂道德問題 做生意講實力 做人講誠信 但是不合理的條約,法律上是無效,至於是不是無效就不需遵守 這是個人的選擇問題 回到商業價值的本身,創造更多的價值才能吸引客戶投靠 不管是老東家還是同業 ____________________補一下過程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網路業,到職時所簽"員工保密協定與禁業禁止合約" 條款就跟一般公司所簽相仿 也有離職後兩年不得到相關產業任職的條約 不過公司在我任職期間有跟對手公司打官司 所以有補充不少法務人力 公司內部/外部的合約也都有大翻修 離職時 法務就跟公司說這個離職後兩年不得到相關產業任職的條約恐怕無效 至少要有合理補償措施等等 後來雖然我跟老闆說我對對手台沒興趣 老闆還是想要立下一個範例 他就說要簽三年,36x3x0.9=97.2就是我後來拿到的數字 違約金是500萬 後來我才知道契約,若違背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認為無效 合理的契約要有相當性,這97.2萬就是禁止三年所付出的對價 大概就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1.188.107

06/06 13:19, , 1F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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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3:20, , 2F
拿過補償金是什麼意思 你去對手公司上班 原公司要補錢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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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3:20, , 3F
以上是真心問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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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3:24, , 4F
應該是因為不能去相關公司上班,原公司要拿錢給原PO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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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4:39, , 5F
是的,真要去對手公司上班也是可以,新公司會買單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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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13, , 6F
能否請A大在講解詳細一點,從簽約到何故離職再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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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13, , 7F
金這一段,想多了解您的真實案例始末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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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38, , 8F
那有沒有規定幾年後才可以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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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39, , 9F
喔 看到了 三年內 不好意思眼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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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過老闆的都還是對競業誤解了 基本上競業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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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優渥的薪水 或是離職後的補償金 才可能有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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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老闆都是用"道德"去限制人卻不願意付錢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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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洩漏原公司機密或挖走原公司客戶,就跟是否競業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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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公司需負舉證的責任,洩密較易舉證,挖走客戶就不易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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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9:35, , 15F
其實google"禁業禁止"就有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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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outmmm 來自: 114.37.171.214 (06/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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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堆只想用這來限制員工的 看到要掏錢 大概都傻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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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0:31, , 17F
感恩。所以是公司付你這筆錢,但你還是可以就任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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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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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業當然可以 主要是限制對手台及某類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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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去合約上限制的公司 則要賠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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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營業機密」、「背信」是不一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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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離職時領競業禁止補償金,也有人像我一年預付6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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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預發獎金.這些都是有償的競業禁止.而且與背信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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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機密,背信法律上的定義都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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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outmmm 來自: 114.37.162.60 (06/0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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