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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berich ]
討論串[問題] 補習班老師(員工)無故離職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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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還有.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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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習班兼職老師多怕被學校逮到,多的是拿現金,薪資條?顆顆. 2:叫補習班同仁來作證?你還要人家怎麼上班?. 為了幾萬塊的訴訟標的叫學生來作證,學生未滿18你還得說服他素昧平生的父母. 當然你也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發傳票,但日後還要不要見面?. 我只能說你可能考試一百,社會學零分. 然後勞方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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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式契約,否則原則上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成立,. 這是唸過法律的基本概念。. 實務上這種情況,對於契約的成立雙方通常不會有不同說法。. 若補習班要否認,老師只要拿出之前的薪資證明,. 或請補習班其他同仁或學生作證就行了。. 只要能證明老師來上過課,就表示契約存在過。. 而補習板要告老師債務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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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版真的好多神...... 各個未卜先知~. 誰跟你說的???. 怪了. 既然老師沒書面都有辦法證明這個口頭合意的契約. 怎麼補習班沒辦法證明這個口頭合意的契約期間?. 真是神邏輯~. 還不懂?那我照樣造句給你看. "只是缺乏書面,首先就無法認定契約是否成立". 打卡記錄若是由補習保存,顆顆,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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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應該是沒辦法。. 補習班和老師的契約關係和學校方面是無關的,. 況且老師在外差職通常不用學校同意。. 多少國立大學教授在校外的收入都比校內高了。. 這部分您可能有點誤會。. 如有板友提到,契約是雙方口頭合意就能成立了。. 只是缺乏書面,首先就無法認定契約是否對期間有所規範。. 打卡能證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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