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補習班老師(員工)無故離職曠職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黃卓盛)時間11年前 (2015/06/06 04:11),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引述《PeppermintC (薄荷C)》之銘言: : 先看法條以及網路上的相關問答文獻 : http://www.104.com.tw/area/media/article/detail/id/449/category/2/%E6%BC%82%E4%BA%AE%E9%9B%A2%E8%81%B7%E5%AE%89%E5%85%A8%E4%B8%8A%E4%BB%BB-%E8%AB%87%E5%8B%9E%E5%B7%A5%E8%87%AA%E8%AB%8B%E9%9B%A2%E8%81%B7%E6%99%82%E6%87%89%E6%B3%A8%E6%84%8F%E7%9A%84%E6%B3%95%E5%BE%8B%E5%95%8F%E9%A1%8C%28%E4%B8%8A%29 :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 : 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 : 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 :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 : 告之。」 : Q:勞工若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即逕行終止勞動契約而離職, :   會發生何種法律風險? : A:參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簡字第38號判決意旨:「勞工依勞基法 :   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 :   基法第15條第2 項、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 :   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 :   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 :   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 :   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屬另一問題。」 : 一、查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   是故,勞資雙方依誠信原則於契約書中約定預告義務及違約賠償,尚無不可。 : 二、勞動基準法第15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 :   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 :   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 再分析原PO的案例: :  第一點:是否確實就職滿三個月?如果是的話,就有十天預告期義務。 :  第二點:從老師口頭告知要離職,到老師在班上公開宣布不授課是否逾十日? :      若未逾十日,請看第三點。 :  第三點:在開放英檢課程預約之前,是否有印製文宣品?網站是否有宣傳紀錄? :      宣傳品是否印製老師名諱? :      學生是否都知道這位老師要教授整個完整課程? :      學生是否願意舉證其確信該老師為該學期預訂授課老師? :      與老師協商承接該班課程時是否有電子郵件紀錄?簡訊紀錄? :      以上乃用以證明口頭契約成立。 :  第四點:打卡資料是否齊全?薪資領取是否有文書紀錄? :      該老師是否有個人專屬(請補習班特別印製)之上課專用教材? :      老師上課是否有錄影?是否有學生願意舉證老師親自上課? :      以上乃用以證明雙方確實依照口頭契約進行商業上之契約行為。 :  第五點:學生退班是否與老師終止教學有【絕對相關】之因果關係? :      學生退費是否有日期紀錄?是否與老師終止教學日吻合? :      是否有老師終止教學日之全程影像紀錄(包含學生事後退費)? :      在學生退費文件上是否有加註為何退費之文字記錄? :      是否有學生願意出面舉證? :      以上乃用以證明片面解約對於補習班照成之損害。 :  第六點:如果以上證明文件與紀錄都有保留, :      請詢問相關法務專家,在該種案件勝訴之可能性高否? :  第七點:若勝訴可能性高。請支付該月薪水。同時寄出舉訟文件。與之一搏。 :      若勝訴可能性低。請支付該月薪水。下次記得簽約。 別忘了還有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萬一雇主犯了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勞工是可以說走就走的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240.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33535069.A.A5F.html

06/06 12:29, , 1F
這就是法庭實務煩人的地方-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橋
06/06 12:29, 1F

06/06 12:29, , 2F
正常思維的人無法在法庭上必勝
06/06 12:29, 2F

06/06 22:05, , 3F
看到眼花了 ~ 一定要推
06/06 22:05, 3F
文章代碼(AID): #1LSW9TfV (toberich)
文章代碼(AID): #1LSW9TfV (tobe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