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證交法私募相關問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天使的翅膀)時間16年前 (2009/08/15 02:09),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1)91年會計師的題目 : 問題:A上市公司擬私募一批股票籌資,(其中一小題如下) : 設A上市公司完成私募後,其董事長利用內線消息買進部分該批私募股票, : 問乙有無內線交易之罪責 : 之前上高點程律師的課,針對私募股票記得是說,因為該私募股票如果發行後要 :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卷營業處所買賣的話需要補做公開發行的手續 : 所以根據程律師之前的教法,且證交法157-1條亦明確立法公司內部人及某些身分 : 之人不得在消息公開前或公開12小時內對該公司"上市或上櫃之股票"買進或賣出 : 所以針對這題我本來是認為該董事長並無內線交易之罪 依程律師第5回24頁 157-1只規定"上市或上櫃之股票" 劉連煜的書上寫私募之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證券 並非上市櫃之交易標的而不受管制 為法律漏洞 實務面來說 私募本來就是洽特定人去買 要去認定內線很困難 只能就私募認購價是否低到不合理去著墨 這題當然是劉說了算 : 請問各位這題是要如何解呢? : (2) 關於解題答案是否有所謂的正確答案 : 這是在看過兩家補習班對一些題目的解答各有其答法,所以想問法科的申論題 : 是否沒有一定的標準答案,我指的是"是否有罪" 或"是或不是"的答案 : 如果引用的點不一樣可能造成答題的結論不一樣 有可能阿 本來就會有不同見解 不過證交較少 公司法爭點較多 其他法律不同學者爭點更多 身為一個考生 安全做法就是採通說 並且不忘特殊的見解 : 95年cpa考題 : 略述: 題目是針對出售觀光茶園的持份未先經過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就直接對 : 不特定人做公開招募的行為 : 高點的解答: 雖然以法理而言是有罪,但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主管機關核定的 : 投資契約僅有"華僑或外國人赴台募資到國外投資" : 所以無罪,宜修法才能判有罪 : 名師的解答: 以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証卷"不動產証卷化",所以有罪.. : 這...大家想法如何? 你可以參考公職王的解答 它是列了兩說 一個有罪 一個無罪 找一個ok的說法就行了 不過你是只有這科嗎? 還有空去對兩家的解答...:P 基本上程律師的解法大多base於劉和林 他是林的學生 應該較瞭解他們的偏好.... 而且他應該是司律補習界商法的第一把交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41.76

08/15 15:52, , 1F
謝謝解惑! 以前是補程律師的,今年在準備的時候就想說
08/15 15:52, 1F

08/15 15:52, , 2F
總複習換一家聽聽看~而且名師的總整理做的不錯
08/15 15:52, 2F
文章代碼(AID): #1AXQXX6s (Accounting)
文章代碼(AID): #1AXQXX6s (Accounting)